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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郭国坤,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队**号**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国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4日、5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郭国坤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允诺月利率1分至2分不等的高息,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共计向管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200余人吸收存款16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国坤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国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国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浩宇

检察官助理:杨雪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国坤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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