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50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陕西省延安市,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17日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同案人谭某某伙同龚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召集多人非法创立中华全国总工会普贤创业协会,由谭某某担任会长,下设十多个团队发展成上万名会员,每个团设团长、副团长、总统计、统计、团教导员、团督察等职务,以大团、小团、大队、小队等进行层级管理,租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作为办事处,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各种“民族资产解冻”和国家“精准扶贫”项目,以每个会员将来会获得巨额扶贫款项为诱饵,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拉进微信群进行非法集资,由团队各级统计收钱并逐级上交总会。

被告人郭某甲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普贤创业协会6团的团长,同案人郭某乙、杨某某、李某某、郭某丙(均另案处理)分别任总统计、总督察、统计、教导员,分别负责6团非法集资项目的宣传和消息层层转发、非法集资款项的收取、上交以及会员微信群的建立和管理。经司法会计鉴定:6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金额合计人民币321,880.00元。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9年3月14日在陕西省延安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投资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8张。

3、缴获作案银行卡1张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