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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现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卷宗1册。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郭某某担任长春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辉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年利率7%到1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微信朋友圈、组织宣讲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并向社会不特定人群760余人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通过“****”APP转移至**总公司账户。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共计吸收资金5800余万元,其中已返还集资参与人资金30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总计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集资参与人佟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报案材料;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记录;5.相关资质证明;6.宣传资料;7.金额明细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微信朋友圈、组织宣讲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借此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立君

2020年7月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五十七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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