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集团公司**分场,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6日至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路**酒店**(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期间,未经批准,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产业园”等投资项目,并承诺给予高额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人民币300余万元。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委托理财协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还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黎
检察官助理:孙静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81032****、1332385****、1391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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