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科技刑诉〔2018〕1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9日至11月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自2018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中投互联(**有限公司(下称中投**公司)在本市朝阳区的总部以及通过在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等地设立分部的方式,以投资“中国**园”等项目为由,在超市、商场等公众场所发放传单、组织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及高额返利,与投资人签订理财协议,开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共计变相吸收资金人民币6.7亿余元。
2016年4月间,中投**公司在海淀区**座12G设立海淀分部,负责人为阳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郭某某担任**公司海淀**部**,截止2017年7月案发,郭某某向陈某某等6名投资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17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126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客户投资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安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公司海淀**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 霄
代理检察员: 续开源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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