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小区,河北无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7日临时羁押于山东省德州市看守所,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任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任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河北无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采用公开宣传、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面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涉及70人,涉案资金(含复投款)共计15581000元,已累计返还金额(含本金及收益)共计3818901.22元,尚未返还金额11762098.78元。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无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分公司吸收的全部资金负责。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羁押证明、投资合同、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耿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材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菲
助理检察官:刘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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