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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8〕19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乡**村**组。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6年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9日16时许,同案人田某某纠集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人李某甲、尹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由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川ZV****的长城牌汽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大道**号旁**汽配店门口,以讨要欠款为由,强行将被害人陈某塞进川ZV****汽车带走。上车后,被害人陈某遭到同案人尹某某等人拳脚殴打(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接着被带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附近一荒地处,同案人田某某、李某甲等人再次采用拳脚殴打的手段,逼迫被害人陈某书写欠条,并打电话给其家属要求汇款。次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收到被害人陈某家属5000元人民币汇款后将其释放,并取款分赃。后被告人郭某某2018年8月3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和辨认;

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及辨认;

4.同案人田某某、尹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8.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丽芳

2018年12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证据共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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