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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刑诉〔2015〕1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11年7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后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5月29日移送韩城市公安局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6日晚11时许,高某某(已判决)因怀疑家中的11000余元现金系本村村民高某甲所盗,遂伙同高某乙(在逃)纠集严某某、杨某某、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决)及被告人郭某某等人驾车窜至韩城市**镇**村,将高某甲从家中挟持至韩城市板桥镇象山公墓附近,用木棍、皮带等工具对高某甲殴打、逼问近两个小时,致高某甲头部、腿部受伤。次日凌晨3时许,高某某等人驾车将高某甲弃于韩城市新城办赵村路口附近逃离。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他人纠集、指使下伙同多人非法拘禁公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瑛

2015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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