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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拘禁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被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受喻某某(已诉)邀约,并再次邀约罗某甲(已判)、杨某甲(音,在逃)、罗某乙(另案)等人,伙同喻某某、叶某某(另案)等数十名男子,在自贡市高新区**茶坊一包间内,以姚某某等人之前自贡市高新区**茶坊合伙打假牌赢了叶某某的钱财为由,强行将正在该茶坊内采取“敲板板”赌博的姚某某、张某某、杨某乙、刘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等人带至自贡市高新区燊海森林、贡井区**茶坊内实施殴打,并对上述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至当晚23时许,造成姚某某、杨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受伤。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到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自首;后郭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到东兴市公安局东兴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王某某、宋某某、陈某某三十二人的证言;

三、被害人姚某某、杨某乙、张某某、刘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四、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康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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