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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4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3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持火药枪将邻居程某某家的狗射杀,程某某报警。民警持检查证对被告人郭某某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号的住处进行了检查,在被告人卧室的衣柜旁查获两支自制火药枪、29.8KG铁砂、0.2KG雄黄、0.15KG“氯桥灰”、4.65KG黑火药,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扣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扣的两支枪及枪支击发火药等物品系其本人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郭某某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钟敏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52831****

2.案卷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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