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号。2019年2月28日因吸食冰毒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罚款200元;2020年7月20日因吸食冰毒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1500元,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11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冯某某(男,已死亡)在保定市清苑区与被告人郭某某吃饭,饭后冯某某将一个木头箱子和一个纸箱子交给郭某某,让其代为保管,郭某某遂将该两个箱子搬运至其租用的保定市莲池区仁达佳苑小区3-2-802室保管,在搬运过程中,郭某某发现箱子内物品为枪支及枪支零件,2019年9月14日该房屋起火,在灭火过程中消防官兵发现该房屋内郭某某存放在此处的枪支。经鉴定, 被告人郭某某存放在此处的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自制猎枪枪支散件8件,俄罗斯654K气手枪枪支散件5件,俄罗斯654K气手枪改为火药为动力枪支用枪支散件8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不符合配备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龙
2021年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枪支等物品扣押于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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