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称于2010年在南充市高坪区和平桥处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黑色雄鹰1911”手枪,曾用该手枪打过鸟。2018年初通过互联网认识一名QQ名称为“星空户外”的人,在该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绿色雄鹰1911”手枪,曾将该两把手枪借给张某某玩耍。2019年7月18日凌晨,顺庆区公安分局民警在郭某某家中查获两把“雄鹰1911”手枪。经鉴定,郭某某家查获两把疑似枪支,属于高压气手枪,其动力类型为压缩气体、枪口比动能分别为45焦/平方厘米、41焦耳/平方厘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寇志农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场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