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25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称于2010年在南充市高坪区和平桥处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黑色雄鹰1911”手枪,曾用该手枪打过鸟。2018年初通过互联网认识一名QQ名称为“星空户外”的人,在该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一把“绿色雄鹰1911”手枪,曾将该两把手枪借给张某某玩耍。2019年7月18日凌晨,顺庆区公安分局民警在郭某某家中查获两把“雄鹰1911”手枪。经鉴定,郭某某家查获两把疑似枪支,属于高压气手枪,其动力类型为压缩气体、枪口比动能分别为45焦/平方厘米、41焦耳/平方厘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扣押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场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