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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33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非法携带猎枪,2020年1月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孙某某各持一把猎枪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村的山上准备打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郭某某持有的猎枪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方位图、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琦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62185***;

2. 侦查卷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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