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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身份证号532301198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乡**组**号。无前科。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5月20日,楚雄市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家彝福山后山非法猎捕疑似白腹锦鸡一只。当晚郭某某将白腹锦鸡杀害并食用。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鸡毛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9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郭某某家中查获射钉枪疑似物一支。该枪支疑似物系被告人郭某某2016年购买、改装,并一直摆放在楚雄市大过口乡磨刀箐村民委员会凹子村民小组29号的家中。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白腹锦鸡一只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娟

2020年6月17日

附: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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