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1101071956********,汉族,硕士研究生,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栋**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4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郭某某位于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将其挡获,在郭某某的卧室内查获净重1.3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1.1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一个自制吸毒工具。郭某某对非法持有毒品(共计12.57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2.5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丹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提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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