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9〕2739号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某,男性,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花溪区**公司临时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住贵阳市花溪区**栋**单元**楼**号。因犯强奸罪,198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拐卖人口罪、故意伤害罪,1992年4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月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7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厂内接收快件时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人员抓获,在被告人郭某某接收单号为7311****包裹内的黑色汽车配件内搜出毒品疑似物4根,分别为甲基苯丙胺7.82克、甲基苯丙胺151.74克、海洛因10.16克、海洛因139.06克,共计308.7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原包装照片、郭某某的手机截屏照片、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笔录、毒品收据、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计量记录、取样笔录、郭某某家中搜出的毒品相关文字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毒品检验鉴定书(定量)、电子物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及毒品拆封过程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包裹内系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玲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花溪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