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朋友贾某某在淅川县上集镇矾矿桥往北500米的灌河里收地笼时被淅川县公安局上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郭某某捕捞区域——淅川县上集镇灌河水域为常年禁渔区,使用的地笼属于禁用捕鱼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助理检察员:徐立倩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