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6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是平顶山市白龟湖的禁渔期,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2020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其母亲宋某某(相对不起诉)在明知白龟湖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为喂养其家中的十五只鱼鹰,驾驶自制铁皮船到白龟湖沃寨岛西南水域处,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6时许,二人被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及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电鱼工具及二人捕捞的野生鲫鱼、红鱼、草鱼共25公斤,执法人员称重后当场放生。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在该水域使用电鱼器捕捞杂鱼10公斤,用于喂养自家的鱼鹰。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和宋某某在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白龟山水库西岸自愿增殖放流30公斤鱼苗,以修复受损的水域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扣押清单、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白龟湖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2020年白龟山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及关于郭某某、宋某某等人在白龟山水库非法电鱼的生态修复意见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郑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娜
检察官助理:温欣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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