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翟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经事前共谋,利用木马程序窃取网吧上网人员的“绝地求生”游戏账号及密码,低价放至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以获取非法利益。胡某某在网上雇佣被告人郭某某及王某甲(已判决)等一批网吧跑手进入各地网吧,在电脑上安装名为“向日葵”的远程控制软件,并将安装成功后生成的控制码发给陈某某、莫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跑手负责人,以配合陈某某、莫某某等对网吧服务器进行远程控制,最终由胡某某、翟某某二人使用“华中帝国技术论坛手机整理”软件对服务器进行远程控制后植入盗号木马“Downer”文件,盗取“绝地求生”游戏账号及密码。
经鉴定,翟某某、胡某某为盗取“绝地求生”游戏账号使用的“华中帝国技术论坛手机整理”远控软件,解压后得到的五个文件配合使用,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远程控制操作。
经审查,被告人郭某某作为网吧跑手配合翟某某、胡某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先后非法获利6303.37元。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一网吧作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网吧跑手记录、上网记录、转账记录、涉案人员微信账号说明、软件说明、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确认、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翟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莫某某、刘某某、畅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物证鉴定文书;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7.控制网吧服务器截图及木马程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并获利6303.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新平
检察官助理:郭冉
2020年1月31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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