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河南省偃师市**镇**路**号**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1年在杭州市吴山花鸟市场一家名为**的爬宠店内以350元购买一条球蟒,并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递回洛阳市偃师市进行饲养,在2014年时因饲养方式不当致使购买的球蟒死亡;2016年7月,郭某某微信联系**爬宠店,用支付宝于2016年7月17日付款1020元购买一条球蟒进行饲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郭某某处查获的蛇为:蛇目蟒科球蟒,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手机截图、情况说明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5. 鉴定意见:云南西双版纳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 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飞 李记存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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