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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2016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2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樊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西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和于某微信号******(另案处理)联系购买绿海龟,后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平台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于某购买绿海龟一只,2020年2月3日,该绿海龟被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十一大队查获。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绿海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海龟照片、涉案手机1部;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交易记录截屏等;3.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证言、于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报告书、西安市公安局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绿海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刘军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7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涉案的绿海龟现存放于西安曲江极地海洋馆,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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