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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 194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身份证号码3624261941********,汉族,退休医生,大学本科文化,家住泰和县**镇**村**自然村。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泰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被泰和县看守所拒收,同日泰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请郭某甲将郭某乙房屋门前的一株樟树进行剥皮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目前成枯死状态,尚未完全死亡,价值59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请副业工给一株樟树进行剥皮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斌

检察官助理: 杨宁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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