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区**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区*镇*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为了获利、自己食用和送人,在华阴市罗夫镇华阳管区金岩村草滩四组马连滩西坡禁猎区采用架设“电猫”的方式捕猎野生动物野猪9头、小麂2只等,其中将宰杀后的7头野猪肉卖给华县的刘某某,其他2头野猪肉自己食用了,部分小麂肉送给苗某某,其余的肉自己食用;2019年3月至8月期间,在华阴市罗夫镇华阳管区金岩村草滩四组马连滩西坡禁猎区,被告人郭某某采用架设“电猫”的方式捕猎野生动物野猪6头、豪猪1头、小麂4只,后将宰杀后的野猪肉一部分卖给马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等人,另一部分送给张某某、董某某、薛某某、何某等人,1只豪猪肉送给雷某某,3只小麂肉卖给裴某某,冰柜内还剩余1只小麂肉及部分豪猪肉。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冰柜内有豪猪肉1块、小麂1只、豪猪爪两个、小麂蹄子两个。野猪、豪猪、小麂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小麂还被列为“陕西省重点保护动物”。
2020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郭某某架设的电猫失火导致森林着火,过火面积130余米,并造成董某某在扑火过程中受伤。经华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Ⅰ度电击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林业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标本鉴定报告书、损伤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猎捕证,明知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电锚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华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及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及换押证1份。
6.随案移送捕猎工具“电猫”及违法所得1100元现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