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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狩猎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双辽市**街**房居民郭某某,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在自家院内设置粘网非法狩猎4只麻雀,2只伯劳。经讯问,郭某某对设置粘网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郭某某非法狩猎现场照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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