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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11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电鱼机等工具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附近的水田旁边的水渠非法捕捞、狩猎,共捕获鲫鱼等鱼类一批,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一条。21时许,郭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民警查获并缴获鱼类、眼镜蛇、电鱼机等物品。经清远市林业局对眼镜蛇鉴定,所查获蛇类为舟山眼镜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彩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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