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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郭某某 ,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3月4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黄陂区蔡店街郭岗村当子湾西边一农田周围,采取网捕的方式,捕获二十只鸟类(均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上述鸟类分别为小鹀一只、红头长尾山雀一只、斑鸫四只、燕雀四只、八哥两只、斑头鸺鹠两只,以及六只未获得目的基因扩增产物,无法确定其种属来源的鸟类。其中小鹀、红头长尾山雀、斑鸫、燕雀、八哥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三有动物”;斑头鸺鹠(俗称“猫头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上列动物均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被告人郭某某身份信息材料、物证照片、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的证言;4.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 5. 物证鉴定书;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李嘉欣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为1334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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