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4********,拉祜族,文盲,农民(贫困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为了观赏,多次到山中猎捕鹦鹉,2019年6月29日,民警在其家中查获9只鹦鹉。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的灰头鹦鹉,灰头鹦鹉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价值为81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鹦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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