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郭XX,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XX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郭XX在自家的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12月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高丘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共计非法种植罂粟1020株。

被告人郭XX于2019年12月10日到镇平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荣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㈠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郭XX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XX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