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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3********,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左右,泗县**镇**村村民郭某某在自家院内菜地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4月6日,泗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后,当场将疑似罂粟幼苗予以铲除。经清点,铲除疑似罂粟幼苗773株。后经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依法鉴定,涉案疑似罂粟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6日被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植物种类鉴定意见;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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