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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4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4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花园**号楼**单元东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7时30分,兰考县公安局桐乡派出所在河南省兰考县城关乡人民路西城花园小区出警时,发现郭某某在其家中院子东南角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罂粟,出警民警铲除并清点共计84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清单; 2.被告人郭某某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勘验笔录;4.鉴定报告证实郭某某非法种植的为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刘永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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