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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购置皖HB****号牌油罐车,雇佣司机卢某甲、卢某乙从安庆、山东、江苏等地购进0#号柴油销售给先发物流、吉运物流、雁飞物流等车队。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从江苏购进32.33吨柴油,3月19日经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约10吨柴油并抽样检验,该油品三项指标不合格,其中闪点低于60度,属于危化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冲

检察官助理:陶晨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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