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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苏州市吴江区**街道**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25日其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开平路与冬梅街交叉口以南建筑工地生活区其经营的无名小卖部向该工地工人刘某某、邢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销售“利群”、“南京”、“云烟”等各种品牌卷烟。

2019年7月18日,苏州市吴江区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郭某某经营的小卖部查获各种品牌卷烟共计549.6条,价值共计人民币64000余元,经检验,其中138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郭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又查获各种品牌卷烟共计241条,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滨湖新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卷烟(照片)等物证;

2.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涉案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卷烟价格证明等书证;

3.证人坝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清点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雪卫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街道,联系电话:1381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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