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街道**村**号,住磐安县**街道**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在其经营的**牛仔店内,以虚构交易方式使用POS机给曹某某、傅某某、林某某等多人的信用卡套现,金额共计2975679.1元,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方式使用POS机套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0579****;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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