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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2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至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三河市燕郊镇马起乏村村南一厂房内,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罐和加油机,对外销售汽油,销售金额10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伶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OPPO牌A73手机一部;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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