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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里**栋**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1月11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雇请钟某某(已判刑)让其到岑溪市运输一车硫酸铵到玉林市兴业县山心镇,钟某某即驾驶其本人的厢式货车(车牌号桂D****3)到岑溪市区南环路边装载硫酸铵到玉林市山心镇,2019年4月9日凌晨4时许,郭某某要求钟某某到岑溪市绿云界处装稀土运到江西省定南县,钟某某直接开车到绿云界后与郭某某安排的“岑溪仔”、“岑溪甘”两人联系并由他们将稀土装上货车,装载完毕后钟某某驾驶该车行驶到岑溪市古塘高速出口时被岑溪市打非整违专项整治工作人员查获。经称量,该车上装载的稀土(湿料)177包共净重6.99吨,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稀土(湿料)稀土氧化物总量 [REO(烧后)]的质量分数为95.56%,含有镧、铈、镨、钕、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钇等主要稀土元素,符合**土矿混合稀土氧化物的特征要求,是稀土矿产品。经价格认定,上述稀土价格为人民币126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证照或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土矿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萍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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