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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行医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9********,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8年5月16日被丹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没收查获的药品、器械,罚款八千元;又因非法行医,于2019年11月1日被丹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没收查获的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42元,罚款三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非法行医,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2019年11月1日被丹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两次行政处罚后,2019年12月16日,丹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当场发现,被告人郭某某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情况下,在丹阳市**镇**街**号西侧第一个门面房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并当场查获用于医疗活动的药品、器械等物品,上述物品均已被丹阳市公安局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经过、丹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移送郭某某非法行医案件的函》、郭某某非法行医调查报告、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送达回执2份、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检查照片、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4. 丹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春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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