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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非法行医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住桓台县**村。2014年9月15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被桓台县卫生局给予没收诊疗器械的行政处罚;2015年6月2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被桓台县卫生局给予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3550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30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被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予罚款人民币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695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9年12月3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桓台县**村开办牙科门诊,非法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在2014年9月15日、2015年6月2日分别被桓台县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在桓台县**村从事非法诊疗活动,2017年6月21日再次被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并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桓台县卫生局行政执法卷宗、桓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3、视听资料:行政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慧琴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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