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头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郭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327********13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商丘市**乡**村,本市无固定住址,无业。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03年8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于2020年3月25日投案自首,因疫情防控要求集中隔离,于2020年3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9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8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底,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执业证的情况下,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号**栋内开设诊所并从事诊疗活动。2003年8月17日上午6时许,赵某某和郭某某取得联系,请其帮助待产的妻子贾某某接生。后赵某某、贾某某来到郭某某经营的诊所内,郭某某为贾某某检查后诊断贾某某宫口已开并伴有阴道出血,于是开始接生。当日8时许,贾某某产下女婴并开始大量出血,郭某某为贾某某静脉滴注缩宫素和止血芳酸,但未能止住出血症状。后赵某某带贾某某前往医院救治,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新疆医科大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贾某某系肺羊水栓塞,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名片、答复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新疆医科大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执业证的情况下,经营诊所并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雪琴
检察官助理:李 乐
(院印)
2020年10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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