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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郭寨***号。2009年3月12日郭某某因盗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12月31日郭某某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学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305省道72公里800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  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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