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75号
被告人郭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个体经商户,住镇平县*******(户籍所在河南省镇平县*******)。2017年7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郭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沿镇平县**********交叉口处向右转弯时,与秦*驾驶的豫*****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机动车技术状况鉴定:郭某驾驶车辆类型为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1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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