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发现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152号一栋自建房大楼未关门,于是进入该栋自建房,潜入该栋自建房四楼被害人林某某的住所,在客厅的储物柜里面盗窃了130元人民币,在客厅冰箱上面的一个黑色钱包里面盗窃了120元人民币。然后进入房间,准备伸手拉被害人床头上的一个黑色的公务包,惊醒了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随即逃离现场, 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视频截图,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资料;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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