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陕西省富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9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住陕西省洛川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陕J****3的灰色吉利英伦小轿车来到被告人郭某甲在富县北教场村的租住房内,二人预谋盗窃一事。郭某甲将一把撬杠、一把大号钳子及手电筒装入背包,二人驾车于凌晨1时许来到吉子现安子头村实施入户盗窃,在孙万合家、王育花家、孙拴成家、孙小京家盗窃永不分梨白酒1瓶、传世名酿白酒1瓶,切割机1台(已返还)、音响1台、电磁炉1台、汽油1壶、西凤6年白酒3瓶、银凤白酒5瓶、鸿利茶叶3袋、西凤10年白酒1瓶、长粒香大米1袋、延安牌精品香烟9盒、磨光机1台、纸画19副、西凤6年白酒11瓶、软中华香烟3盒、世纪龙香烟1条、芙蓉王香烟8盒、贵州陈酿原浆白酒2瓶、延安精品香烟76盒、汉中仙毫茶叶1盒、枸杞原浆白酒1瓶、秦洋特区白酒1瓶、汾酒1瓶、柳林春白酒1瓶、西凤高45白酒1瓶、止观文言文书4本、茶壶1个、水杯1个、一元硬币8枚、五角钱硬币11枚、一元钱纸币4张、十元钱纸币1张、银手镯1个。经【20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价值4505.25元。
2.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驾车拉着被告人郭某甲在羊泉镇西里村任国贤家、任广林家盗窃了白酒13瓶(其中铁盒西凤6瓶)、精品延安烟2条、纯香菜籽油2壶、软延安香烟1条、新延安香烟1条及家谱、毛主席像章等物品。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铁盒西凤6瓶、精品延安烟2条、纯香菜籽油2壶、软延安香烟1条、新延安香烟1条)价值1045元。
3.2019年12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交道镇户南村陈江涛家中盗窃芙蓉王半条、电动剪树剪1把(已返还)及茅台将领白酒1瓶。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5盒芙蓉王)价值125元。
4.2019年12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王乐村殷长才家中盗窃了割草机1台(已返还)、茶叶30包、芙蓉王1条、软中华5盒以及白酒等物品。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茶叶30包、芙蓉王1条、软中华5盒)价值1120元。
5.2019年12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邓家坡村曹亚琴家、乔广德家、乔永红家、乔建德家盗窃西凤酒8瓶、绿鑫州菜籽油4壶、软中华香烟2盒以及大米、毛泽东语录、老式马灯、茶叶、瓷罐等物品。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西凤6年1瓶、西凤20年1瓶、西凤陈酿15年2瓶、绿鑫州菜籽油4壶、软中华香烟2盒)价值1510元。
6.2019年12月17日凌晨,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闫村任广生家盗窃西凤十年白酒2箱、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一条零五盒、芙蓉王香烟1条、菜籽油1壶、西凤6年白酒4瓶;在张晓刚家盗窃软中华2条、芙蓉王1条、金龙鱼菜籽油3桶、西凤6年白酒1箱及其他物品。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西凤十年白酒2箱、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一条零五盒、芙蓉王香烟1条、菜籽油1壶、西凤6年白酒4瓶、软中华2条、芙蓉王1条、金龙鱼菜籽油3桶、西凤6年白酒1箱)价值6270元。
7.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咀上村宋育成家、宋智杰家盗窃铁盒西凤白酒4瓶及白色瓷瓶、蒲蓝等物品。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铁盒西凤白酒4瓶)价值320元。
8.2019年后季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上善化村王明春家盗窃软延安香烟1条、精品延安香烟1条、西凤6年白酒1瓶及白色瓷坛、白色瓦盆等物品。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价值345元。
9.2019年9月7日晚,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牛武镇张家塬村赵家塬组雷宝家盗窃芙蓉王香烟5条、精品延安香烟5条、硬红延安香烟5条、猴王牌香烟5条、西凤6年白酒4瓶及食用油、大米等物品。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芙蓉王香烟5条、精品延安香烟5条、硬红延安香烟5条、猴王牌香烟5条、西凤6年白酒4瓶)价值2950元。
10.2019年年初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东陈超村赵改萍家盗窃芙蓉王香烟1条及铜恰恰、白酒、麻钱等物品。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芙蓉王香烟1条)价值230元。
11.2018年后季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郭丰村任建明家、姜广军家盗窃芙蓉王香烟1条、软延安1条、精品延安1条、西凤5年陈酿2瓶及其他物品,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芙蓉王香烟1条、软延安1条、精品延安1条、西凤5年陈酿2瓶)价值615元。
12.2018年后季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东里村杨瑞锋家盗窃芙蓉王香烟1条、西凤6年白酒1瓶。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芙蓉王香烟1条、西凤6年白酒1瓶)价值380元。后二人又在该村尚宪明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取物品,后逃离现场。
13.2018年8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雷村高广林家盗窃精品延安香烟2条、铁盒西凤酒6瓶及其他物品。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精品延安香烟2条、铁盒西凤酒6瓶)价值740元。后二人又在该村高发升家、高建红家、尉亚明家盗窃了瓷坛、瓦罐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14.2017年11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肖村王中孝家盗窃精品延安香烟1条及白酒2瓶,经【202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物品(延安香烟1条)价值130元。后二人在该村王红兵家、王多义家盗窃了瓷罐、瓷坛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15.2020年3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钳二乡下良村张俊义家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二人又窜至该村胡秀芳、李金芳家盗窃了白色瓷罐、油灯座、白色瓷坛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16.2020年3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钳二乡上良村孔春合家、孔延林家、任艮香家盗窃了瓷坛、瓷罐、木斗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17.2019年11月24日凌晨,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下立石村高随学家盗窃了茶叶、药房秤、白酒、瓷坛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18.2019年10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钳二乡李尧科村李建平家中盗窃瓷罐1个。并在钳二乡李尧科行政村安家村马学锋家中偷了木斗1个,后逃离现场。
19.2019年10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钳二乡卜巷村刘民峰家、郝代启家盗窃瓦罐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20.2019年后季及201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分别在钳二乡缑家湾村左新刚家、缑建军家入户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
21.2019年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太宜村郭银良家、郭元志家盗窃了西凤白酒、白色瓷坛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22.2018年8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太宜村樊清芳家、郭永乐家盗窃了瓦罐、蒲蓝、木斗、瓷坛、钵子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23.2019年4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下善化村高蕊家、高来学家盗窃了油锯、月饼、被面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24.2019年3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上立石村成建明家、成建君家,盗窃了木盘子、木升子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25.2019年3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交道镇东茹子村张敏孝家,盗窃了木盘子、木匣子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26.2018年11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茶坊镇督河村罗光明家入户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27.2018年10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钳二乡小渭村张小龙家、张来有家盗窃了瓦罐、算盘、钵子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28.2018年10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候家庄村周万红家、周东平家盗窃了瓦罐、瓷坛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29.2018年5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茶坊镇白龙沟村董家沟组胡金贵家入户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30.2018年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八合村缑永德家、缑文辉家盗窃了瓷坛、瓷碟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31.2018年3月份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吉子现镇西屯么村樊芳勤家、王永孝家、张忠有家盗窃了瓷坛、瓦罐、瓷罐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32.2018年一天晚上,刘某甲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清涧村郭延红家入户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2019年一天晚上,二人又窜至该村郭明俊家盗窃了烟酒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33.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薛某某驾驶其陕J****6号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鹿首村高兴云家、高兴全家、顾万龙家盗窃了瓷坛、瓦罐、油灯、木升子、木匣子、军用水壶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34.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薛某某驾车拉着郭某甲在羊泉镇庙阳村杨毛德家、杨慧家入户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二人又窜至该村杨学儒家、杨正强家盗窃了相框、切割机、算盘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35.2019年9月份一天晚上,薛某某驾车拉着郭某甲在洛川县凤栖镇下黑木村杨明芳家盗窃了白色瓷坛1个,后二人逃离现场。
被告人郭某甲、刘某丙、薛某某将盗窃来的烟酒平分,其他物品卖至延安市古玩市场,所得钱财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刘某丙、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甲、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入户盗窃65起;被告人郭某甲与薛某某合伙入户盗窃8起,该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刘某丙、薛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刘某丙、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甲、刘某丙、薛某某多次盗窃,可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郭某甲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被告人刘某丙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00元。
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慧慧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刘某丙、薛某某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4.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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