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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刘某甲贪污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7年4月任利辛县王人镇储寨村村委会委员,2005年7月任利辛县王人镇储寨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7月任中共利辛县王人镇储寨村党支部书记,2014年7月至2018年8月任中共利辛县王人镇储寨村党总支书记,2019年3月13日被利辛县纪委开除党籍,现住利辛县王人镇储寨村**庄**号。2019年3月14日,本院决定对郭某甲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2011年7任利辛县王人镇储寨村村主任、支部委员,2017年年底辞职,2019年3月13日被利辛县纪委开除党籍,户籍地利辛县王人镇储寨村**庄**户。2019年3月15日,本院决定对刘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任储寨村党支部书记、总支书记,被告人刘某甲任储寨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利用虚假材料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及土地增减挂资金计144195元。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他人制作虚假材料套取危房改造资金25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郭某甲、刘某甲制作虚假危房改造资料套取4户危房改造资金计40000元,郭某甲、刘某甲分得28000元。

2013年度,时任储寨村包点镇干部邓某某(已死亡)向郭某甲、刘某甲提出,利用虚假材料套取危改资金用于个人开支,郭某甲和刘某甲同意。后郭某甲、刘某甲与该村村民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和陈某某4户商议并约定为他们上报危房改造,危改资金拨付后,每户只领三千元,剩余的钱要给郭某甲或刘某甲。郭某甲、刘某甲将上述4户由刘某甲统一上报危房改造申报材料。郭某乙、郭某丙、张某某和陈某某等4户并未建房,郭某甲、刘某甲制作虚假资料将这4户未建房户按已经建房进行验收。

2014年1月,上述4户每人1万元危房改造资金发放到本户邮政储蓄地亩卡,按照事先约定,上述四户每户将7000元共计28000元交给刘某甲。后郭某甲和刘某甲将此28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郭某甲、刘某甲等人合谋制作虚假拆迁补偿资料套取土地增减挂资金104195元,被郭某甲用于个人开支。

2015年下半年,储寨村前刘自然庄实施土地置换复垦项目,2016年11月,郭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商议决定做假材料套取土地复垦项目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刘某乙确定上报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三户人选并获得其身份证、地亩卡,刘某甲负责做相关资料,经郭某甲签字后进行上报,后这三户拆迁补偿款计款104195元打到本户地亩卡上,郭某甲安排刘某甲、刘某乙去银行支取,二人因害怕均未去。后刘某乙将这三户的地亩卡和身份证交给郭某甲,同年12月,郭某甲到王人镇邮政储蓄银行将这三户拆迁补偿款分别全部取出,该款被郭某甲用于个人开支。后郭某甲为掩人耳目制作一张虚假开支明细单,并分别让刘某乙、刘某甲、计生专干冉某某、委员李某某在该开支明细单上签署名字。

3.郭某甲安排他人制作虚假资料套取危房改造资金25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6年,郭某甲丧偶后经本村村民介绍,与本村村民黄某某相识,黄某某当时住房比较破旧,为讨好黄某某,郭某甲主动提出为其翻盖房子,黄某某同意,2016年7月,郭某甲出资在黄某某老房子基础上翻建三间起脊屋。2017年5月,郭某甲安排刘某甲、冉某某虚构黄某某危房改造申报资料进行上报。2017年9月,危房改造资金25000元拨付后,郭某甲拿着黄某某的身份证和地亩卡到王人镇农商行将该危改资金取出后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证明、银行取款凭证等;2.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谋利用虚假材料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及土地增减挂资金144195元,安排他人制作虚假材料套取危房改造资金25000元。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谋利用虚假材料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及土地增减挂资金计144195元,郭某甲和刘就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王人镇储寨村后刘庄56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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