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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卢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1084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弋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欧某某、丁某甲、卢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11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22日再次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处理;后再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一、2018年8、9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甲在未向上家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向上家购买“德国黑金刚”、“诺贝尔”等二十余种性保健品,通过淘宝网、微信平台联系买家销售性保健品,直至2019年3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抓获,并当场查获“德国黑金刚”等性保健品20余种,共计110257粒,并销售给被告人丁某甲、欧某某、卢某某、叶某甲至少19380余粒性保健品,销售金额至少为人民币7万余元。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其中64粒“美国黑金”、2110粒“持久猛男”性保健品中未检出有毒、有害成分,其余被扣押的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成分。

二、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丁某甲在未向上家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淘宝网销售“德国黑金刚”、“德国必邦”等性保健品,并向被告人郭某甲等上家支付货款,直接让上家将性保健品通过快递方式发货给其买家,从中赚取差价。其中

(1)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丁某甲以人民币136元的价格销售给金某某三瓶总计30粒“德国必邦”性保健品,后让被告人郭某甲将该三瓶“德国必邦”通过申通快递发货给金某某,并将部分货款支付给上家被告人郭某甲,从中赚取差价;

(2)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丁某甲以人民币136元的价格销售给邹某某三瓶总计30粒“德国必邦”性保健品、以人民币78元的价格销售给邹某某一瓶10粒“黄金玛卡”性保健品,后让被告人郭某甲将三瓶“德国必邦”、一瓶“黄金玛卡”通过申通快递发货给邹某某,并将部分货款支付给上家被告人郭某甲,从中赚取差价。

三、2018年4、5月份开始,被告人欧某某在未向上家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淘宝网、微信等平台销售“德国黑金刚”等性保健品,并向被告人郭某甲等上家支付货款后,直接让上家将性保健品通过快递方式发货给其买家,从中赚取差价。其中:

(1)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欧某某以人民币390元价格销售给郭某丙10瓶100粒“德国黑金刚”性保健品,后让被告人郭某甲将10瓶“德国黑金刚”通过申通快递发货给郭某丙,并将部分货款支付给上家被告人郭某甲,从中赚取差价。经抽样检测,上述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欧某某以人民币150.9元价格销售给贾某某3瓶30粒“德国黑金刚”性保健品,并让其上家通过韵达快递发货给贾某某,后民警从贾某某处扣押20粒“德国黑金刚”。经抽样检测,上述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四、2018年9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向上家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淘宝网、微信等平台销售“MAKA”、“奇力片”等性保健品,并向被告人郭某甲等上家支付货款后,直接让上家将性保健品通过快递方式发货给其买家,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郭某甲收取被告人卢某某微信转账总计人民币48507元。其中:

(1)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以人民币680元价格销售给丁某乙15瓶总计150粒“奇力片”性保健品,后让被告人郭某甲将“奇力片”通过申通快递发货给丁某乙,并将部分货款支付给上家被告人郭某甲,从中赚取差价;

(2)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卢某某以人民币152元价格销售给陈某某3瓶总计30粒“MAKA”性保健品,后让郭某甲将“MAKA”通过申通快递发货给陈某某,并将部分货款支付给上家被告人郭某甲,从中赚取差价。

五、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郭某甲以总价人民币14500元的价格先后9次销售给被告人叶某甲“勃龙伟哥”、“诺贝尔”、“第五元素”三种总计19000余粒性保健品,被告人叶某甲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入,并通过淘宝网、微信平台联系买家进行销售,直至2019年4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勃龙伟哥”、“诺贝尔”、“第五元素”等性保健品,共计4974粒。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上述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中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叶某甲以198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乙三瓶“勃龙伟哥”总计30粒性保健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图片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金某某、龚某某、娄某某、邹某某、郭某丙、贾某某、丁某乙、陈某某、刘某某、叶某乙、缪某某、郭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欧某某、丁某甲、卢某某、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清点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申通、顺丰快递记录,支付宝数据,淘宝店铺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丁某甲、欧某某、卢某某、叶某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红

2019年1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郭某甲、欧某某、丁某甲、卢某某、叶某甲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拾壹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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