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汽车维修站**,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健身俱乐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06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9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郭某乙、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郭某乙、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裴某某与刘某某、牛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孙某某家聚餐,期间被告人郭某乙将被告人郭某甲叫至院外商议验车事宜,适有大货车通过,被告人郭某乙提出拦车要钱。后被告人郭某甲返回被告人孙某某家中,向众人提议拦车要钱。2019年6月5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裴某某、刘某某、牛某某、李某甲在被告人孙某某家门外公路处将王某甲、王某乙、国某某驾驶的大货车拦停,后被告人郭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乙到场,共同向大车车主索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同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在相同位置将李某乙驾驶的大货车拦停,民警从现场将二人抓获,并从被告人郭某甲身上起获现金人民币400元,从被告人孙某某家中起获现金人民币6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郭某乙、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郭某乙、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郭某乙、裴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骥
检察官助理:李然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55222****;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51306****;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43695****;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01092****。
2.侦查卷宗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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