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5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故城县**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故城县**镇**村原村主任、原会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故城县**镇**村委会原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张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8年间,故城县**镇**村原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郭某甲、原村委会主任、原会计被告人孙某某、原村委会委员被告人张某甲三人个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虚报冒领了62亩地粮食补贴款 71516.56元,据为己有,其中郭某甲以其子郭某乙的名义虚报冒领了21亩地粮食补贴款24223.38元,孙某某以其妻子郭某丙的名义虚报冒领了20亩地粮食补贴款23069.8元,张某甲以其女儿张某丙或者其配偶张某丁的名义虚报冒领了21亩地粮食补贴款24223.38元。另外张某甲以其侄子张某戊的名义虚报冒领了8亩地粮食补贴款9227.92元据为己有。2019年4月份,村委会以郭某乙、郭某丙、张某丙、张某戊四人名下粮补亩数因村内坑塘占地需扣除为由,出具会议记录,报批予以取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镇政府证明等;
2.证人张某戌、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孙某某、张某甲利用协助故城县**镇政府执行公务的职务便利,共同以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国家粮补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广凯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故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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