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张某甲等三人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滦县**街道办事处****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0********,汉族,大专文化,唐山市滦州市**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唐山市滦县**街道办事处**排**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唐山市滦县**镇**村**排**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未悬挂车牌照的小型马自达轿车经过昌黎县朱各庄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在对被告人郭某甲处罚时,同车的被告人张某甲因不满交警处罚与交警争吵,执勤民警刘某某、郭某乙劝阻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拒不配合检查站执勤民警工作,并将执勤民警刘某某打伤。后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乙、方某某、卢某某、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