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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甲、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系郭某甲配偶),女,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日至9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日,被告人郭某甲为逼迫欧某某偿还高利借贷款,伙同被告人徐某某至担保人周某甲父母周某乙、郭某乙夫妇(系欧某某岳父母)居住的舒城县**镇**小区**栋**室内索债。当日,索债未果后,徐某某滞留于周某乙夫妇住处,郭某甲将其年近八十岁的奶奶王某某送至与徐某某一同居住于此,且经公安民警处警后仍拒不离开。直至同年4月5日,欧某某与郭某甲达成还款协议,徐某某和王某某离开周某乙夫妇住处。

2019年10月9日、9月19日,郭某甲、徐某某分别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周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舒城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徐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徐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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