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街道**路**号,2019年7月26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九龙**镇**村**组**号,201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九龙**镇**村**组**号,201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九龙**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郭某乙四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又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郭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郭某乙事先商议一起沿路打狗偷狗。之后被告人郭某乙从家中拿来弩和麻药,4人开着借来的面包车从邵东县九龙岭镇前往太和堂镇方向。其4人轮流将弩装上麻药,射中麻醉土狗后,将土狗捡上车。至当日15时被抓获时,4人一共盗窃了土狗9只,重228.6市斤,价值64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郭某乙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罪,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延萍
2020年1月16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名单5份。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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