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甲、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范县**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结伙,虚构能以“观香看事”替人做法事消灾的事实,先后多次在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塔山镇、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房村镇等地骗取李某某、孙某甲、孟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98340元(案发前退还孟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郭某甲以同样的手段,多次骗取李某某、孙某甲、张某某和孟某某母女共计人民币44861元,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多次骗取李某某、孙某甲、张某某和孟某某母女共计人民币2832元。

1、2019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结伙,虚构能以“观香看事”替人做法事消灾的事实,先后多次在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等地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郭某甲以同样的手段,两次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213元,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多次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共1783元。

2、2019年3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结伙,虚构能以“观香看事”替人做法事消灾的事实,先后多次在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等地骗取孙某甲共计人民币99280元,被告人郭某甲以同样的手段,两次骗取孙某甲共计人民币4980元、两次骗取被害人孙某乙共计人民币3660元,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孙某甲人民币500元。

3、2018年4月份至2019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结伙,虚构能以“观香看事”替人做法事消灾的事实,先后两次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房村镇等地骗取孟某某共计人民币27060元(案发前退还孟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郭某甲以同样的手段,多次骗取张某某、孟某某母女共计人民币34008元,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孟某某人民币5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和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结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的行为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一飞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